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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交通报】王世涛:深化改革与宽容试错

作者: 来源:《中国交通报:3月30日》 添加时间:2016-04-07 11:55:00阅读次数:

  中央提出,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允许试错、宽容失败,以提高领导干部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引导干部树立与全面深化改革相适应的思想作风和担当精神,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今年全国两会上,李克强总理在报告政府工作时也提出,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厚植创新沃土,营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这个边界和分寸该如何掌握,该如何正确运用这一指导原则?不少人对此感到困惑。本期特别邀请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世涛分享其思考和研究心得。——编者所谓“试错”,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波普尔创造性地提出的一种科学研究范式,与“证伪”密切相关。波普尔强调,任何经验事实都具有可证伪性,科学理论都只是暂时的、尚未被证伪的假设,从而否定了将科学等同于真理的迷信。“试错”是“证伪”的常用方法,即在待解问题上选择一个可能的应用解法,经过验证后如果失败,则选择另一种可能的解法再接着尝试,直到产生出正确结果时结束。然而,“试错”的方法具有一定局限性,它通常在没有其他可以利用的规则时,适用于问题比较简单或范围比较有限的情形。因其比较单调乏味且耗时费力,通常被作为解决问题的最后一种手段。当然,“试错”并不意味着非理性地任意尝试,试错者应当有条理地操控各个变因,从而整理出最有机会成功解决问题的解法。

  改革是一种创新,是为前人之未曾为,因此,改革本身就是一个试错的过程。改革可以宽容试错,但不能容忍不作为。可以说,应当允许改革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长期以来“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改革试错的宽容存在一定的界限。

  首先,宽容试错不能宽容违法。我国改革开放伊始,法律初创,诸多领域的法律处于空白,许多改革措施无法可依。此时,当然不能因为没有立法就停下改革的脚步。为了推进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在试错中摸索,进而为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积累经验。然而,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改革所涉及的各领域已经逐渐实现了有法可依。此时,应当尽量避免改革的盲动性,过去是“摸着石头过河”,现在则应当是“沿着法律的航标过河”。

  因此,宽容试错不能逾越法律边界。特别是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试错可以宽容,但破坏法律秩序不能宽容,这是一条红线。以往在改革过程中,有人提出过“良性违法”命题,即当法律滞后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时,基于改革的需要或者善良的愿望,可以突破法律的框架。但问题是:改革本身即是一种试错,存在“改错”的可能,为什么要以违法为代价?改革是利益的再次分配及权力的重新配置,谁来保证改革的主导者不是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谁有资格来评判法律是否滞后?如果法律滞后,或者法律不符合特定群体所谓善良的意愿,就可以不再被遵守,那么,社会还会有秩序吗?当法律的正义性(要符合普遍善良的道德)与法律的规范性(保障国家的法律秩序)发生矛盾冲突时,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的解决方案是:除非法律违反正义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否则法律应当被遵守。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在改革的过程中,法律不能被随意抛弃、任意突破。因此,当下要转变传统改革发展的理念,不能先改革,后立法,而应当是先立法,后改革。应当在法律基础上,以法律为先导进行改革。

  其次,宽容试错要顾及损益。当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遵循时,改革可以试错,但必须确保付出更小的代价。诚然,宽容试错不是无条件地宽容改革失败,不是容忍公权力的滥用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在我国,一些地方领导以改革之名,上任伊始往往提出花样翻新的城市发展愿景,大搞“政绩工程”或“面子工程”,而一旦决策失误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时却很少被问责,其也会借口说改革允许失败、容忍错误。

  笔者认为,社会的重大改革,特别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改革,不能轻易试错,应当充分论证、谨慎施行。因为社会实践领域试错的过程往往是不可逆转的,一旦造成灾难性后果,无法挽回、难以补救。

  著名经济学家李稻葵教授认为,改革的本质是渐进式的改良,而非对现有体制和利益格局的革命。改革本身应该是和平的,应该是利益各方可以平和接受的,而不是通过暴力剥夺的方式强制推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已经成为很多大城市的通病。居民小区的封闭是城市交通拥堵的重要原因之一。如果将所有城市小区全部开放,实现小区内道路的社会化及道路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将大大缓解。所以,有专家建议开放居民小区。果真要将这一体现“具有前瞻性的城市发展理念”的建议付诸实施,却存在违法、侵权之虞。最近,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具体提出了一个指导性原则,就是未来在城市规划过程中,不再允许设立封闭式小区,而已经建成的封闭式小区要逐步打开。遵循李稻葵提出的改革原则,实现这一领域的改革,需要进行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政府应当稳妥推行,充分兼顾各方利益。也就是说,应当通过利益各方平等参与的协商机制达成妥协。只有这样,这一改革才能被普遍接受,其代价才会降到最低。

  再次,当改革有法律规范作为依据时,不能随意试错。当新生事物的出现不能被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所涵盖时,改革应否试错,如何试错呢?对于近两年出现的“专车”服务,由于现行法规制度的局限,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尚无法对“专车”司机的驾驶资格、服务质量进行有效管控,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有人主张“一禁了之”。然而,当下传统出租车并不能很好满足人们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专车”的出现,也确实改善了个性化出行的条件。因此,有经济学者认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放松对“专车”的管制,大力扶持其发展。由于顶层设计尚不明朗,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际上正在分别进行“试错”:一些省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默许“专车”存在,对其采取放任态度;而有些省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将其视为“黑车”进行查处。对此,交通运输部的原则是:既不放任也不禁止,将“量体裁衣”设计新的管理制度,给“专车”这一全新服务方式一条合法的出路,依法合规鼓励其规范发展。

  宽容试错还要防止改革过程中非理性地冒进,我国建国初期曾因为冒进付出过惨痛代价,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不能让这样的悲剧重演。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更不能让试错成为权力专断、任性的“盾牌”。

  (作者系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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