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海大人字[2006]5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大连海事大学中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为实现我校持续稳定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优先保证重点学科建设,并充分考虑我校新建、新兴和交叉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三)博士生导师;
(四)知名教授;
(五)业绩突出的博士;
(六)符合教师条件的高级船长和高级轮机长。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年龄要求
引进两院院士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博士生导师、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后和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第三章 引进人才待遇
第五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
根据具体情况,其待遇及相关事宜面议。
第六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一)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或改造实验室;
(二)配备科研助手,协助创建创新团队;
(三)提供科研配套经费200万元以上;
(四)除享受国家岗位津贴10万元外,学校每年发放岗位津贴10万元;
(五)提供安家补贴50万元。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
(一)优先安排研究室用房,并配备研究助手;
(二)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类3-5万元,经济管理类5-10万元,理工类10-20万元;
(三)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四)提供安家补贴20-50万元。
第八条 知名教授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类:3-4万元,经济管理类4-6万元,理工类6-10万元;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三)提供安家补贴16-20万元。
第九条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博士后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类3万元,经济管理类4万元,理工类5万元;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三)根据实际业绩提供安家补贴8-12万元。
第十条 业绩突出的博士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人文类2万元、经济管理类3万,理工类4万元;
(二)根据本人申请及实际业绩,聘任相应岗位;
(三)根据实际业绩提供安家补贴5-10万元。
第十一条 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
(一)根据工作需要提供科研启动经费3-5万元;
(二)根据海上服务资历和实际业绩,聘任副教授或教授岗位,岗位津贴按学校相应标准执行;
(三)提供安家补贴10-15万元。
此外,大连市为来连工作的两院院士提供安家补贴30万元;“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外知名专家、学者,博士生导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进入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的人员提供安家补贴15万元;国内统招统分脱产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和经国家留学服务中心(或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认定的国(境)外博士研究生提供安家补贴6万元。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人才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成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引进人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成立引进人才专家考核组
引进人才专家考核组一般由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相关学科和学术带头人以及相关专业的高级专家组成,重点考核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五章 引进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提出下一年度引进人才计划,报校引进人才办公室审核,学校审批。
第十五条 人事处根据年度引进计划向校内外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六条 人事处会同各单位根据我校有关引进人才条件和引进计划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考核组进行考核。对引进人才的考核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不仅要考核其学术水平、学术背景和业务能力,同时还要对其思想道德品质进行考察。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专家考核组意见,经集体研究形成拟引进的具体意见,报引进人才办公室,并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拟聘用人员(教师)考核表》;
(二) 拟引进人员简历;
(三)引进人才工作计划书;
(四)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博士后证书及主要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五) 代表性的学术及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 留学回国人员提供驻外使馆出具的留学证明或学历学位证书认证材料;
(七)市级体检中心提供的体检表等。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办公室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当年引进计划,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具体引进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和校长审批。引进两院院士需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条 引进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需要,对基层单位或引进人才办公室提出的拟引进人选是否引进等相关问题可进行直接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同意引进后,由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并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六章 引进人才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第二十二条 成立引进人才特别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对拟引进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特别评审。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若属留学回国人员,首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可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务和任职年限的限制,根据本人条件,直接申请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在教学、指导研究生经历等方面暂不做具体要求,重点对其学术水平进行评价。
对业绩特别突出的国内引进人才,经学校审批,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可根据《大连海事大学教学科研系列岗位设置和聘任办法》的规定聘任相应岗位,不受聘期内岗位数额的限制。
第七章 签约和服务年限
第二十五条 引进人才至少与学校签订6年的工作合同书。引进人才服务期限未满解除工作合同者,停发剩余的科研启动经费,已用科研启动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须交还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全额退还已发放的家属工作安置补偿金及大连市提供的安家补贴;返还学校已发安家和生活补贴,具体计算标准:安家补贴总额-安家补贴总额÷签订工作合同年限(以月为单位计)×在校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交纳违约金(按未服务的年限计算),教授以上需交纳违约金2万元/年;其他人员需交纳违约金1万元/年。
第二十六条 如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系学校安置的,在其调离时,其配偶须同时调离;如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做为各单位及负责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原则上只解决教授以上层次引进人才家属的工作安置,其他层次引进人才,学校只负责将其家属户口调入大连市。
第二十九条 根据提供的安家补贴标准,来校正式报到工作两个月内,一次性将安家补贴划入工资卡。
第三十条 科研启动经费的使用严格执行《大连海事大学引进人才专项经费的管理规定》,分年度划拨。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审批,对符合大连海事大学购房补贴政策者,优先享受学校购房货币补贴。
第三十二条 引进人才到校后,学校提供相应面积周转住房一套,原则上周转期限一年,租金按我校规定标准收取。
第三十三条 引进人才来校工作后,其年度考核按照《大连海事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及绩效津贴发放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及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学校可以对引进人才的有关待遇做适当的调整。
第三十五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进的人员,学校有权单方解除聘用合同,收回所发放的全部安家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大连海事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暂行)(连海大人字[2005]28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