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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事大学章程

序 言

大连海事大学源于1909年设立的邮传部上海高等实业学堂船政科。1911年以船政科为基础创办邮传部上海高等商船学堂,1912年更名为吴淞商船学校,1915年停办,1929年复校后更名为交通部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37年再度停办,1939年于重庆复校并更名为国立重庆商船专科学校,1943年并入位于重庆的国立交通大学,1946年于上海复校并更名为国立吴淞商船专科学校,1950年与交通大学航业管理系合并成立上海航务学院。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将上海航务学院与发端于1927年东北商船学校的东北航海学院合并组建大连海运学院,同年,发端于1920年集美学校水产科的福建航海专科学校并入。1960年,学校被确定为全国重点大学。1963年,国务院批准学校航海类专业实施半军事管理。1994年,学校更名为大连海事大学。1997年,学校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1998年,学校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港务监督局和挪威船级社(DNV)认证,成为国内率先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引入人才培养质量管理的高校。2017年,学校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大连海事大学的发展历史,代表了中国高等航海教育的发展历程。学校在民族饱受外辱、国运衰败之际萌发创办,并肩负着“挽救航权,振兴国运”的历史使命。虽几经周折、历经磨难,但始终薪火相传,不断发展,培养了大批航运事业的栋梁之才,素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为振兴和发展国家航运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始终牢记使命与责任,立足海事、服务交通、面向海洋,践行“学汇百川,德济四海”的校训,传承“坚定、严谨、勤奋、开拓”的海大精神,发扬“同舟共济、艰苦卓绝、科学航海、爱国为根”的海大传统,坚持扎根中国大地,办出海事特色,走世界一流大学发展之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大连海事大学,简称“大连海大”、“海大”,英文校名为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缩写为DMU。

学校注册地址为辽宁省大连市凌海路1号,在大连设有凌海等多个办学地点;在海外设有斯里兰卡、厄瓜多尔等校区;在北京、深圳、海南等地设有研究机构,并可根据区域经济及学校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增设或调整研究机构,以支撑科教融合、人才培养与实践、成果转化等工作。

学校网址为www.dlmu.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管理与指导。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对学校进行共建。共建者依据共建协议为学校提供政策与办学条件支持。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致力于引领海事教育,推动交通发展,以“造就业界精英、社会栋梁,服务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为使命,努力建成研究型世界一流海事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综合素养、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及类别、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等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领导班子及成员;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监督、考核或委托其他机构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审定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查批准学校需要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支持与保障;支持学校依法筹措、管理、使用、处置财产和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确保办学目标符合举办者和主管部门要求,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学校的职责与功能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立足国内交通运输行业和国际航运业发展趋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以海洋运输工程领域相关学科专业为关键,坚持“一流牵引、强化特色、夯实基础、交叉突破”,厚实基础学科、发展应用学科、加强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构建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结构优化、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注重一流学科的牵引与辐射作用,通过学科生态集群建设,带动学校整体实力提升。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和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学校建立招生监督和协调机制,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制定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执行教学计划,开展教材建设与管理,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不同层次、类别教育的修业年限。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标准,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标准的受教育者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依法向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教育教学标准、相关国际质量标准和行业质量管理规则,对人才培养等活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办学质量。校长是质量管理体系的最高管理者,负责任免质量管理体系管理者代表,确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组织建立、实施与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行业认证标准。

第十九条 学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国家重大需求、人民生命健康和行业、地方发展需要,坚持科教融合和创新协同,自主组织开展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学术研究。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与校内外相关研究领域人员组成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倡导与国内外优势创新力量开展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发展。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学术自由、勇于创新的学术风气,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与学术腐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机构在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多层次合作与交流,引进和输出优质教育资源,提升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的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在国际海事事务中为国家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汇世界先进文化,培育蓝色海洋文化,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核定的机构限额和人员编制范围内自主设置综合管理、教学科研和支持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安排人员编制的规划使用,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依据国家和部有关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和福利体系及工资待遇正常增长机制,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灵活分配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人员

第一节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培养要求,对航海类专业学生参照军事类专业要求实施管理(简称半军事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惩和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生活及就业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节 教职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规定和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忠于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

(三)为人师表,恪守师德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享有学术自由,自主开展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活动;应严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科研水平。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设置岗位,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动态管理。学校采用竞聘上岗和公开招聘等方式依法自主聘用(任)各类人员。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置的特设岗位,以及利用捐赠资金等自主设置的吸引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岗位,原则上可不受岗位设置标准和总量的限制。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提高职业素质、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考核摆在教师考核的首要位置,强化师德考核结果的运用。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教职工荣誉体系,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行业、地方及学校赢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节 其他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离退休工作的政策规定,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发挥离退休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十条 在学校接受其他类型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十一条 非本校在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中央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法律、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委全委会由党委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非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由党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的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基层党组织,包括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职责。学校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党的有关机构可以同职能相近、联系紧密的其他部门统筹设置,实行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大连海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承担党章、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二节 校长

第五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教材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校长和副校长实行任期制。副校长协助校长处理校务。

第五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校长办公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列席人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学术评价标准、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研究生导师遴选标准与办法、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

(三)审议和推荐教学与科研成果奖等重要学术事项;

(四)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当事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五)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学术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学校重大研究基地与平台建设、重点研究领域与研究方向确定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和学校委托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选举产生的委员、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其中,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委员任期与学校聘期同步,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学位评定标准和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标准等;

(二)审议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和决定学位评定、授予与撤销;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五)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审批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调整和评估结果等事宜;

(七)评审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八)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产生。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的3/5。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学校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十条 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六节 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调、审议和监督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学校与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联络与沟通,促进学校开放合作;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涉及学校发展方向的重大决定提供咨询意见;

(三)帮助学校筹集办学资金,争取办学资源;

(四)从事其他有利于学校开展社会服务、获得社会支持的活动。

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一般由以下方面代表组成:

(一)学校举办单位、与学校发展建设密切相关的政府部门、共建单位和地方政府等代表;

(二)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代表;

(三)杰出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

(四)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和相关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教师和学生代表等;

(五)学校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七节 其他组织机构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需要设立教学科研单位。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应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动议并进行充分论证,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超出学校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重大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设立支持保障机构和学校企业,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教职工、学生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学校建立为师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的制度和机制,提升服务意识和水平。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的党政管理类、学术管理类、民主管理类等议事协调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及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六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六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主要包括学院(系、部)和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六十九条 学院(系、部)设院长(主任)一人,实行任期制。除特殊情况外,院长(主任)人选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组织部门考察、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等环节产生。

第七十条 院长(主任)是学院(系、部)行政负责人,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术交流及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筹措和管理使用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规范管理与合理使用;

(六)负责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七)组织制定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一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系、部)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七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院(系、部)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学院(系、部)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院长(主任)应在会上报告年度工作、年度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

第七十四条 学院(系、部)设立基层学术委员会,行使对本单位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七十五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实验室)按照有关规定或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职责与任务。


第七章 资产、财务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科学配置资源,建立固定资产共享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护、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建设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学校依法管理科技成果(专利权、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等可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资产,行使投资者权利,履行投资者义务,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

第八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根据发展规划、工作任务、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规划管理,根据基本建设五年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加强项目统筹,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

第八十二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相适应的一流后勤服务保障管理体系,为教职工和学生工作、学习与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资产与财务监管体系,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控与监督制度,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四条 学校设附属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机构,优先满足师生员工教育、医疗卫生等需求,大力保障和改善师生福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运行。

第八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八章 社会服务与外部关系

第一节 服务行业与海事治理

第八十六条 学校紧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交通运输行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产学研用协调发展,积极探索与行业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领军企业等国家重要科技力量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转移,主动为国家、行业和区域发展提供科技与智力支撑。

第八十七条 学校建立社会服务体系,积极开展与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交流合作,服务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与发展,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与帮助。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对口支援与定点帮扶。

第八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党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十条 学校积极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依法设立海外校区,实施“中国标准、本土实施”的海事教育对外合作交流模式。

第九十一条 学校主动参与全球海事治理,加强与国际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发挥优势学科在法律规范、技术标准、人才培养等领域作用,深度参与国际事务,提升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

第二节 校友会与基金会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士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九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机制,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四条 学校发起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关心支持校友总会及吴淞商船专科学校同学联谊会、地区校友会等校友组织的工作,为开展校友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校友总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五条 学校设立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辽宁省大连海事大学博联助学基金会(以下统称基金会)。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充分发挥吸引社会捐赠、募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拓宽募捐渠道,争取办学资源,依法管理与使用各类捐赠资源。

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九十六条 基金会可依法依规聘请大力捐资助学、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九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九十七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中心由浪、船、帆构成;外环呈舵轮状,下方为“1909”字样;外环内侧由中、英文校名组成。

学校徽章为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海大蓝底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3:2,旗面中央印有校名和校徽。

海大蓝由深蓝和浅蓝组成,深蓝色值为C:100 M:70 Y:0 K:0,浅蓝色值为C:30 M:10 Y:0 K:0。

第九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大连海事大学校歌》。

第一百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更名,或者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启动章程的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应以本章程为依据。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大连海事大学中文校名标准字、校徽、校旗、校训标准字、校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