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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运报】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王祖温: 无人驾驶船舶是大势所趋 技术与法规亟待完善

作者: 来源:《中国水运报》03-08 添加时间:2017-03-08 11:03:00阅读次数:

  2016年6月,英国罗尔斯·罗伊斯公司发布了“高级无人驾驶船舶应用开发计划”白皮书,计划于2020年建成无人驾驶示范船。2016年10月,丹麦启动无人驾驶船舶研发项目的同时,挪威开辟了无人驾驶船舶试验区。荷兰正在研发利用“浮动自驾无人船”实现载人和货运。韩国开发了“通用联合平台”无人驾驶船舶通用技术平台。美国、英国、比利时和韩国等国家已启动无人驾驶船舶的国内立法程序。

  “如今,《中国制造2025》行动纲领为无人驾驶船舶研发带来了机遇。中国船级社发布的《智能船舶规范》为无人驾驶船舶提供检验标准。无人驾驶船舶成为未来船舶发展的趋势已势不可挡。”全国人大代表、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王祖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人工驾驶相比,无人船的优势显而易见,“可实用化的无人驾驶船舶技术有利于减少人为因素对船舶安全、海洋环境的影响,降低营运成本、提高运输效率,更重要的是无人驾驶船舶的自动导航与避碰技术可以将船员从艰苦的航行生活中解脱出来,减少海难的发生。在货运、科考、探查、渔业、气象、海警、海防等领域应用将更加普遍。”

  然而,在获取无人驾驶船舶在安全、环保和能效方面带来的诸多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应预见其对于现有造船、配员、航行安全与海上避碰等技术和规则方面的挑战。

  “现阶段我国在无人驾驶船舶技术研发方面滞后于世界先进水平,与之相关的国内法规有待完善。首先,需研发整合无人驾驶船舶涉及的卫星通信和导航、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等新技术。其次,有待完善无人驾驶船舶营运和监管的国际国内法规。”为适应无人驾驶船舶技术和法规的发展趋势,王祖温提出了“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船舶相关技术和规则研究的建议”,建议我国应尽早从无人驾驶船舶的技术研发、海事法规研究和未来航海人才培养三个方面推动我国无人驾驶船舶的可持续发展。

  一是国内有关部委应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尽早开展无人驾驶船舶的技术研发。重点应研发无人驾驶船舶的设计建造、海上航行控制、海上安全和防污染、操纵控制和指挥等关键技术。

  二是交通运输部应鼓励有关研究部门提早开展相关法规研究,提出法规修正提案。重点应开展保障无人驾驶船舶的海上航行安全、船舶海上避碰规则、法律责任和保险等法规研究,提出修改建议案,提高我国在国际海事领域的话语权。

  三是规划未来航运人才培养战略计划。重点研究航海院校面临无人驾驶船舶时代的到来,如何考虑调整人才培养战略规划,以适应无人驾驶船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

  相关链接:http://epaper.zgsyb.com/html/2017-03/08/content_1358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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